夫妻一方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时,该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12-02-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47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个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的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产生转移房产物权的效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赠与房屋等不动产如想产生转移物权的效力,除了要签订赠与协议以外,还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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