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1-04-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399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中,“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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