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房屋产权,而只有使用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后还要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难免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因此,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数后,将公房承租权判归一方享有,而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这些因数包括: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至于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数额,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都由主审法官依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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