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该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2-02-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94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是不是必须以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准。

        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吴晓芳法官认为:如果仅仅刻板地按照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仍然属于婚前支付全款的购房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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