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秦某(女)后与李某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2003年李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李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同时向法院提供了李某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局的空床费欠条4000元,要求李某支付该笔费用。
【判决】
法院认为秦某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是因李某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判决两人离婚,被告李某支付秦某4000元补偿。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是指已经转为债的关系,本婚姻律师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协议有效。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签订协议到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过程来看,表明他对自己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而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再次,夫妻之间的合法债务关系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文章:
一篇爱与恨并存的离婚答辩状
妻子起诉离婚,你该怎么挽回?
离婚纠纷的撤诉申请书范例
提管辖权异议需要的材料以及其效力
协议离婚不成,最后不得不起诉离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