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十一:原、被告双方没有本质矛盾

发布时间:2013-06-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32

        法官的水平真是千差万别。一纸判决就可以体现出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已经审结,但主审法官的业务素质与责任心就不敢恭维了。举证期限内,我们提交了《财产调查申请书》,但法官居然不予调查,令笔者难以给委托人解释。但法官也有自己的理由:被告已经提交答辩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了,原告也提不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肯定判决不离婚嘛,调查财产已经没有意义,所以,干脆不予调查。主审法官撰写的判词也挺“简洁”的: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感情关系确已破裂,况且根据双方所称生育小女儿尚不足一年。故原、被告双方没有本质矛盾,双方应当以暂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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