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抚养权的致命杀手: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13-04-2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89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8)MS352-679-1135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宋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经过7年的苦恋终于喜结连理。2002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宋*正,诉讼时刚满5周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6年7月16日,宋先生喝醉酒后殴打陈女士导致其左耳朵传导性聋,此后双方分房而居。2007年1月,陈女士搬到东莞居住,双方正式分居。陈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维持婚姻的必要。于是,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孩子归其抚养。

        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较大的分歧,唯独对孩子归谁抚养分歧较大。

        【本案焦点】

        唯一的婚生子宋*正应归谁抚养?

        【律师意见】

        孩子归谁抚养考虑的核心是谁能为孩子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环境。本案中,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较高的文化素养。在外在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那么,就要考量一个人的内在品质了。李先生曾经有家庭暴力行为,这个缺点将成为法官的重要衡量依据。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婚生子宋*正感情都很深,都难以承受小孩离开自己的精神痛苦,本院认为小孩年龄尚幼,此时需要大人耐心、细致的关心与照顾,被告有喝醉酒后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左耳传导性聋的经历,证明被告在特定情况下情绪不够稳定,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有着女人细心、包容等性格天性,且原告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稳定、丰厚的收入,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由原告抚养小孩更为适宜。




相关文章:
如何理解抚养费支付标准中的“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以母之名诉请抚养费被法院驳回之《民事裁定书》
做了冤大头替别人养孩子,该怎么要回抚养费?
怎样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