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撤回抚养费之诉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0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章持(化名,笔者注)男,1997年**月**日出生, 土家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庞**,女,197*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学兵(化名,笔者注),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系原告父亲。
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原,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原告多预交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严**
年 月 日
书记员 贾**
【律师心语】其实,在民事诉讼范围内,几乎所有的撤诉申请都会被法院准许的,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既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当然啦,法官也很乐意你撤诉,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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