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引起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2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29

        【案情】

        张某的父亲于2011年底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张某的姐姐出示一份父亲留下的遗嘱。遗嘱中,父亲将大部分遗产留给张某的姐姐。该遗嘱是打印机打印的,但房屋地址及涉及金额的部分是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遗嘱有张某父亲的签名,注明了年月日。由于该份遗嘱的出现,张某与姐姐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张某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姐姐持有的遗嘱时打印的,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因此将姐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遗嘱虽为打印,但涉及金额和房产的关键部分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且有遗嘱人签名,遗嘱内容合法,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确认遗嘱有效。张某不服,此案现在正在上诉中。

        【分析】

        计算机的普及,对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要求。打印遗嘱,既不属于代书遗嘱,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在业界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理的内容,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注明了年月日有本人签名,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是法律的强制性形式要件,打印遗嘱不符合该要件,应属无效。

        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认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以电脑打字形成,因此不能笼统地判断他是属于自书还是代书。应根据遗嘱形成的过程,是自己操作电脑还是请别人打印,是否属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见证人等情况综合考虑。

        由于我国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最好还是采用传统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操作,以免出现上述张某这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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