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09)国晖函字第 号
致: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南山登记点负责人:您好!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张**委托,特向贵单位发函,请求贵单位对**花园**楼商铺008号房产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委托人张**与该房产的登记产权人莫**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月**日购买该房产,产权过户登记在莫**名下,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买卖该房产,否则将严重侵害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委托人张**陈述,该房产的登记权利人莫**已从银行赎楼,并已向贵单位递交相关买卖过户材料。为阻止莫**擅自变卖夫妻共有的房产,保护委托人张**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花园**楼商铺008号房产应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敬请贵单位慎重处理该房产,并请在5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复。
谢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
20**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1800256****
附材料清单:
1、结婚证
2、产权查询单
3、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4、财产保全申请书
邮寄单位名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南山登记点
收件人:负责人收
地址:深南大道11008号(原南山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南山区深南大道麒麟立交西北侧),联系电话:2697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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