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离婚诉状中的不实指控进行反驳?

发布时间:2012-10-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31

        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读,这是正常的。在离婚纠纷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发生争吵,双方都在气头上,可能会说出一些不恰当的语言,这个时候误会就来了,想离婚的一方就认为对方有意而为之;想挽回婚姻的一方就认为这是一时之间的气话。到底谁是谁非?

        在离婚诉状,有的原告本着“家务事,有理也说不清”的心态,为了尽快离婚有时候也会有意夸大夫妻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种有意夸大的不实指控,你该怎么回应呢?

        下面是被告人在答辩状中对原告指控不实的部分进行一一反驳,本婚姻律师认为写得比较好,贴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

        1、原告诉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她和其母亲抚养。这与事实不符。在6月*日发生纠纷之前,我们一直共同生活,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而其母亲在我们09年搬入东海花园后才开始频繁与我们共同居住。我对孩子一直尽到了父亲在教育上、物质上、情感上的责任。在我们分居后,我曾要求我和父母平时带孩子(因幼儿园就在东海花园附近),由原告周末探视,但被告拒绝。为此,我只得坚持周末探视。目前,儿子与我及我们父母感情良好。

        2、原告诉称,我赶其出家门,致其与儿子在外寄居。这也与事实严重不符。6月*日当晚,是我先自行离家,回家后原告与其父已经离开。原告有东海花园的家门钥匙,我从未更换门锁,原告的私人物品除其自行取走的之外,均未有任何搬动。且我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请其回家,直到我收到法院传票后还向其提出,请其撤回诉讼,我们让双方均退出纷争,由我们共同努力来修复受伤的感情,重新和谐地生活。

        3、原告诉称,双方均认为无法与对方生活,且多次协议离婚未果。这更与事实不符。我一再对我们的婚姻关系进行挽救,而原告本人在其母亲带亲戚上门前也态度一度和缓。另外,所谓协议离婚都是原告单方面提出的要求,根本不存在协商妥协过程。直到10年圣诞节,我还买了新年音乐会的门票请她同往,这是希望挽回婚姻的最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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