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全部转业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2-10-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57

        军人的转业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项目:1、生活补助费;2、安家补助费;3、独生子女费;4、转业人员退役被装费;5、死亡保险金;6、退役医疗保险金;7、住房补贴;8、住房公积金。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属于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就涉及分割军人转业费的问题。再这里贴出该判决涉及此问题的说理部分,供大家学习交流之用:

        被告十八岁(1981年9月)入伍,2001年7月转业。被告转业时共获得转业费人民币130158.2元,具体项目包括:生活补助费24220元、安家补助费12110元、独生子女费55元、专业人员退役被装费340元、伤亡保险金204元、退役医疗保险金2143.06元、住房补贴85861.14元、住房公积金5225元。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各项补贴中,伤亡保险金204元专属被告人个人所有,其余款项经核算有59978.8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式为:24?(130158.2-204)?(70-18)=59978.86】。即被告获得的转业费有59978.8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的70179.34元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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