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父亲的第二次婚姻关系无效

发布时间:2012-09-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14

        本婚姻律师曾代理一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纠纷。申请人的父亲因病离世,在离世前2年,他的父亲迎娶了第二任妻子。在迎娶第二任妻子时,申请人作为儿子就极力反对,其前妻也极力反对。因为申请人的父亲当时已经疾病缠身,娶妻已经没有意义。而该第二任妻子(即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看来动机不纯,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侵吞申请人父亲的财产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居的唯一目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原籍四川省,于1989年左右去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经人介绍与该县张集镇***村村民张*田结婚,于1992年3月**日生育女儿张*冰,于1993年10月*日生育儿子张*宇。经调查了解被申请人有无进行结婚登记情况不详,但其在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申报登记上明确其与张*田输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进年外出打工,但其经常回家小住,继续保持与丈夫张*田的夫妻关系,也在履行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申请人认为,即使被申请人与丈夫张*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也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在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骗取与申请人父亲结婚登记,属重婚行为,依法应予解除。

        但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于1991年1月被人拐骗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集镇***村,卖给村民张*田为媳,与其生育了一子一女。1994年,被申请人回到原籍四川,此后几年曾回去探望过孩子。被申请人与张*田只是有过4年的同居关系,此后,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被申请人与张*田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夫妻王*杰结婚,不构成重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应为有效。

        最后,法院采纳了被申请人的意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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