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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494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当接到法院转交的起诉状时,真给跪了,两个字——奇葩。事不宜迟,隐去相关敏感信息,赶紧贴出来,让大伙观摩一下:
离婚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汤**,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月*8日在湖北省**市********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现就读于****小学。
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发现一下问题:
1、卫生习惯的差异
被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严格的生活规范,对生活的细节十分敏感,原告因工作繁忙,压力大,在家比较散漫和邋遢,所以经常受到被告的严厉斥责。卫生习惯的差异使原告在家精神高度紧张,不能放松的、舒展的、随意的活动和休息。家本是生活的避风港,但原告在家根本得不到休息和放松。
2、睡眠习惯的差异
a.被告认为夫妻双方不能盖同一张被子睡觉,理由是怕原告梦中踢被子而影响睡眠;
b.被告认为夫妻不能面对面睡觉,原因是担心吸入对方呼出的废气而影响健康;
c.被告不能接受原告打鼾;
d.被告对原告睡着流口水、磨牙等现象极为反感且不能接受,多次严厉指责原告。
原告对被告的睡眠习惯表示理解但不能接受。并因流口水、磨牙、打鼾等睡眠时的无意识状态得不到控制而产生强烈的内疚感,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极不情愿让被告看到自己睡着时的样子,以至于常年分床睡觉,原告认为夫妻本为一体,应相互包容和接受对方的缺点,原告因身体的缺陷不能被对方接受而感到十分痛苦,由此产生极大的心理障碍,以至于长期没有性生活(至少五年以上)。
3、生活细节的差异
被告认为诸如内裤、袜子、毛巾等私人物品,必须自行清洗,极不情愿为原告做这些事情,致使原告长期自己清洗内裤、袜子、毛巾等衣物。
生活细节的差异原告对被告差生了极大的感情距离,对家没有归属感,陷入深深的孤独之中。
4、性格的差异
原告的家庭生活原则是:关注感情细节,不会因生活细节而伤害感情;
被告的家庭生活原则是:关注生活细节,经常因生活琐事而大发脾气,破坏温馨的家庭气氛,这一点深深地刺痛了原告!
2012年初,原告搬到宝安区西乡***居住,几年来与被告无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已具备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事实,并具备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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