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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6610
【案 例】李先生与王女士原是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可谓青梅竹马。上高中时两人又是同学,经常一起上学放学。高中毕业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相恋5年后,于大学毕业第二年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刚结婚和王女士怀孕时,李先生及其家人关怀倍至。
王女士生了一个女儿之后,由于只生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只好做了绝育手术。李先生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极为严重,见王女士只生了一个女儿,就对王女士不理不睬,态度极为冷淡。王女士无法忍受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去居住。于是,李先生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焦点】妻子只生了一个女儿,男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律师意见】重男轻女的思想不符合现在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女方没有为男方家族生到儿子来传宗接代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判决】主审法官对李先生重男轻女的思想进行批评教育,由于李先生与王女士自由恋爱5年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育有子女,法院当庭宣判不准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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