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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88
【案情】
李某与丈夫岳某于2004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李某2004年5月购买的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岳某声称离婚时,李某隐瞒了此房屋的信息,因此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称此房屋乃其母彭某购买,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挂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没有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声称此房屋并非自己购买,但是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判定此房屋属于李某与岳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李某向岳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分析】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一般有三种: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疏忽、忘记,离婚后又想起来的;2、由于一方故意隐瞒部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又发现的;3、由于财产被错误没收或者查封,离婚时没有作为共同财产,离婚后有关部门将财产发还给另一方的。对于疏忽、忘记导致遗漏的共同财产和有关部门又发还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对于一方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仍有财产未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程序问题,一方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请求对没有处理的财产予以分割,法院将另案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审理,而不是对原离婚案件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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