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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发布时间:2011-12-0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65

【案情】

1998年,边某和段某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200310月,段某发现丈夫边某与一位年轻女子同居。为了维持感情尚好的婚姻,边某表示自己愿意痛改前非,于200312月当着段某及其家人的面,亲笔书写了保证书:“我今后保证和某某断绝一切来往,不在于与其同居,保证搞好夫妻关系,不在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否则,向妻子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且一式两份。但是段某已对边某丧失了信任,二人争吵不断。2005年,段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边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是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原告不服上诉。中级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段某上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令边某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边某与一年轻女子有同居关系,虽然写了保证,但该段历史已经使段某对丈夫丧失了信任,由此引发的不良情绪难以控制,感情不断恶化最终导致离婚。段某由此受到精神伤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保证书可以做为一个证据来证明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至于保证书约定的10万元赔偿,由于边某没有再次做出对不起妻子的事,也就是说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事由并未出现,所以不能按保证书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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