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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0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92
【案情】
雷某和杨某夫妻婚后拥有两套房产。一套总价值23万元,产权登记人为雷某,用于家庭居住,另一套6万元购买的福利房,产权人为杨某,用于出租。因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和,丈夫杨某多次提出离婚。2005年8月,丈夫雷某再次提出离婚,妻子坚决不同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杨某已经在2005年9月将自己名下房屋(目前价值42万元)计算了折旧以后,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的弟弟。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离婚诉讼审理期间,与其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且所售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的弟弟,可以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成立。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判决撤销张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契约。房屋仍旧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判定两套房双方各分一套,福利房归杨某所有,因杨某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予少分,判决向雷某支付房屋差价15万元。
【律师提示】
为房子对方转移财产,但是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1、通过对对方性格、为人处事、经济观念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对方有可能转移财产的,应当事先以复印、录音、拍照、摄像灯方式对家庭财产相关资料予以采证。然后再向对方提出离婚意愿。
2、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另一方就无法再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了。甚至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等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财产举证相对较难,当事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保管大宗物品的购买凭据、发票、合同等。及时向婚姻方面的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寻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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