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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74
【案情】
1999年12月,田某与孔某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6月,孔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某继承。2004年10月,孔某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2005年9月,田某与孔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2005年11月,田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孔某继承所得房屋。孔某称:此房屋系父亲知名留给自己的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的父亲全文自书的遗嘱,又有本人签名捺手印,且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依照《婚姻法》规定,遗嘱或正与合同中确定至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判定该房产为孔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分析】
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继承所得遗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不能一概而论。第18条同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声明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所有,则该遗产应当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提示】
如果父母只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为了消除隐患,解决后顾之忧,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不失位一个好方法。父母可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属于自己个人呢所有的财产归子女某某个人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子女的配偶将该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起不到上诉作用。建议尽量采取律师见证或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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