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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2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065
叶某与王某于1996年结婚,,2006年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叶某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证,至今未归还。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王某辩称,三分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叶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也某于王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在先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叶某也比偶年改为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某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是为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于王某双方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向叶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王某主张该借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判决王某应当归还叶某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13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夫妻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不能仅仅几句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叶某申诉认为,婚内借款系合法民事行为,叶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婚内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叶某个人财产,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项借款或基于该项借款而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王某应全额偿还该借款。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几句夫或妻出具的一张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本案中,叶某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有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二叶某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叶某也未就此进行举证。因而,认定叶某未向王某提供真实借款。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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