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变更抚养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371

        何国强与莫秋菊自从因为儿子的出生后,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何国强在最后终于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后,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何国强的生活条件比较好,4岁的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三次,并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何国强认为既然孩子跟了自己,就要努力挣钱给孩子过好的生活。可是由于遇人不淑,跟他合伙做生意的人把他的所有积蓄骗跑了。何国强觉得心灰意冷。开始堕落,不管孩子的生死,整天喝酒度日。也没钱支付孩子的上学费用。莫秋菊知道这件事情后,开始跟何国强协商,要求把孩子给自己抚养,可是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5月,莫秋菊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中,由于父亲何国强因为生意失败,以酒度日,对孩子不闻不理,并不让孩子接受教育,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这种抚养方式直接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的权利,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母亲莫秋菊采取多种途径试图解决问题,仍无法保证孩子正常地接受教育。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支持了女方莫秋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的儿子何恒归母亲莫秋菊直接抚养。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作出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重新引发直接抚养子女的争议。当双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况发生了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要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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