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配合,法院依然判决亲子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12-06-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9

        【案   例】2006年6月林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儿子。婚后第六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离婚后林女士发现自己在离婚前已经怀了第二胎,并于离婚后第八个月生下一名男婴。

        离婚后,林女士生活过得不是很如意,李先生也过得很一般。因此,林女士和李先生复婚,尝试着再次走到一起。复婚后,尽管林女士知道李先生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李先生是孩子的“继父”。为了确认孩子和李先生的亲子关系,2011年年底,林女士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替孩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并要求做亲子鉴定。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李先生拒绝出庭,丢给法官一句:“法院该咋判就咋判吧!”

        【本案焦点】李先生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强制吗?
 
        【律师意见】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由于缺乏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当复杂。我国婚姻法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与家庭稳定密切相关,所以同样应当慎重,原则上仍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另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由于林女士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孩子是她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上的,孩子和李先生存在血缘关系,而李先生既没有出庭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确认孩子和刘某的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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