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12-04-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10

        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因为我国施行二审终审制度,因此,如果一审判决下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即生效。在离婚案件中,以下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给付金钱性质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例如,判决书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若被告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未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给付财物性质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例如,判决书判令,奥迪小轿车归女方所有,但该小轿车由男方控制,若男方不履行,女方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已完成某种给付为目的的一方必须履行的行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如,法院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拿折价款。但由于产权证为二人,变更产权手续时需要男方配合,但男方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时,男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探视权也可以强制执行。离婚了,孩子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虽然有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发生欲看不能的情况。如果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有意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使另一方无法正常探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对于合法探望子女无理阻挠,法院可以将该人拘留,以排除探视妨碍,或采取罚款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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