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公婆能否要求儿媳将遗腹子生下来?
发布时间:2012-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74
人间从来都不缺少悲剧。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接到一对老年夫妇的咨询。他们的儿子因车祸丧生,留下正在怀孕的儿媳。儿媳年轻貌美,担心生下孩子后,一个单亲妈妈难以抚育孩子,也担心带着孩子会对她以后再婚造成影响。因此,儿媳以及儿媳父母主张去堕胎。但这对老年夫妇极力主张儿媳把孩子生下来,因为他们家三代单传,不能断了香火。他们也愿意独自抚养孙子女,不干涉儿媳改嫁和今后的生活,并愿意给儿媳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
我们接受了该老年夫妇的委托,代表他们与儿媳及其家人进行沟通和调解,尽量争取让儿媳自愿把孩子生下来。但必须强调的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指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也不可以剥夺妇女的该项权利。因此,该老年夫妻在法律上是不能强制儿媳把孩子生下来的。但这涉及一个生命,一个家庭的延续,这让我们感觉到了自己的肩上的责任,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们的儿媳自愿把孩子生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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