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发布时间:2012-03-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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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王家宁与前妻育有五子女(分别是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但前妻不幸去世。之后,王家宁迎娶王汝范为妻,王汝范与前夫育有一子——王音。由于王音已成年,所以并没有跟随母亲与王家宁一起生活,而是迁往香港定居。

        王家宁去世后,妻子王汝范与他的五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王家宁的五个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王汝范,要求与王汝范分割被继承人王家宁的遗产,法院列王音为第三人(王汝范与前夫所生之子)。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都是王家宁的亲生子女,王汝范是被继承人王家宁的妻子,依照《继承法》第10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均为王家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由于第三人王音早年已定居香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与王家宁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照《继承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成为王家宁的继承人。

        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扶养关系,如本案中的情况,则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第二,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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