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2-03-2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35

        相关案例:

        李雪花(女)与范顺祥(男)婚后不育,随后夫妻双方到医院生殖中心签订了《人工受精协议书》。不久,李雪花以自己的卵子与他人的精子结合,成功怀孕。天有不测风云,范顺祥突然患上癌症,将不久于人世。躺在病床上的范顺祥立下遗嘱:李雪花所怀之子不是由本人提供的精子,坚决不要这个孩子。但李雪花并没有同意范顺祥的要求去堕胎。之后,范顺祥因癌症医治无效去世。范顺祥去世之后,李雪花成功产下一子,取名范洋。

        后因范顺祥的遗产继承问题,李雪花(以及范洋)与公公婆婆打起了官司。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有没有继承权就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根据《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范顺祥同意李雪花通过人工授精的进行生育,该子女应为双方婚生子女。

       《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范顺祥在病重期间反悔,不想要这个孩子,依法应取得李雪花的同意,但李雪花不同意。因此范顺祥的反悔不成立。

        因此,李雪花所生之子范洋,是范顺祥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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