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离婚时怎么处理?补偿款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2-02-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89

        这种情形在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此条解释,这种情形的处理仍然秉承协议优先的精神,即产权归属和补偿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在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的剩余贷款也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那么,给另一方的补偿怎么计算呢?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一个被很多法院采用的简便实用的补偿款计算公式: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支付款(首付加上按揭贷款本金总额加上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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