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吗

发布时间:2011-09-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20

【咨询】 我和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另外,我享有每周探望儿子一次的权利。今年1月,我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一年。期间,我没有时间探望儿子,父母打电话跟我说,他们非常想念孙子,但前妻以我父母没有探视权为由拒绝他们看孩子。请问我父母有没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如果没有,我可以委托他们代为行使探视权吗?

【解答】 国晖谢律师: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自”,祖父母探视子女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其次,你也不能委托你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理由如下: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并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其权利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该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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