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62

【案例】
  2005年, 家住***花园的王先生通过自己出资,父母出资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0万,总价130万,并取得了房产证。2007年,王先生与李小姐登记结婚,婚后由王先生负责工作,李小姐在家带小孩,贷款由王先生偿还。2011年,夫妻感情不和,王先生打算离婚,李小姐要求分割房产升值部分,现在房产总价200万,王先生咨询律师,这个情况,李小姐有没有份额呢?
【深圳离婚律师谢文解答】
1、按照以前深圳高院的内部规定,婚前贷款购房,婚前办理产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和夫妻贡献没有关系,升值部分随着产权走,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
2、但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草稿规定,婚前购房,产权还是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婚后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部分,同时应为还贷使夫妻减少了投资其他项目的机会,因此,应该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具体根据夫妻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偿还贷款金额大小来确定。由此明确规定应该对升值部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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