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与公婆的抚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1-07-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655

年过半百的张某夫妇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生了一个男孩,三代单传的张某自是非常高兴,原以为自此可以安度晚年,谁料天降横祸,儿子在一场意外的车祸中不幸去世。张某夫妇痛不欲生,所幸还有三个月大的孙子聊慰孤寂,但儿媳却将孙子带回了娘家。数月后,孙子患病,儿媳通知张某夫妇,声称给孩子冶不起病,张某夫妇立即将孙子抱回悉心照料。孙子的病刚见好转,儿媳又找上门来想把孩子带走,张某夫妇自不相让,双方争执不下。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儿媳表示自己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愿交由张某夫妇抚养;张某夫妇自不推辞。原以为纠纷自此平息,谁成想一纸诉状又打破了张某夫妇平静的生活,儿媳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抚养权并要回孩子。一审法院支持儿媳所请,张某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他们难以理解:儿媳已同意放弃抚养权,怎能自行反悔并又得到法院的支持?张某夫妇提出上诉。

我所婚姻家庭部律师充分听取张某儿媳的陈述后了解了纠纷发生的始末,在对张某夫妇爱孙之情深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案情向其讲法释法。我国《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孩子的生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有权抚养孩子。如果儿媳不能承担起抚养义务,张某夫妇可以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抚养孙子。最终张某夫妇与儿媳达成了和解。

 

分析:监护人的顺序,是指监护人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承担监护职责的先后顺序。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便于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滥用权利和推诿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消灭,监护关系终止。因此,在孩子的生父死亡后,其与婚生子的监护关系已自然消灭,唯有李某夫妇的儿媳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享有优先于李某夫妇的序位。只有在其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李某夫妇才能请求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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