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的时间
遗产处理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通常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通知:继承开始后,直到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若故意不通知而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保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存有遗产的人有保管义务。在遗产分割前,遗产保管人不得擅自对遗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要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留应继的份额;负有遗产保管责任的人,因过失造成遗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在确定遗产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共有财产的分割。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不能把共有财产中的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遗产进行分配。
2、承包权。要区别承包权和承包收入;承包收入应当作为遗产,承包权不能作为遗产。
3、使用权。公民生前占有、使用的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转移,而表示继承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
4、租赁权。房屋租赁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如继承人希望继续租赁关系的,可重新签订合同。
5、抚恤金、保险金的归属。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
五、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1、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利生产,有利生活;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
3、遗产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配;共有。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家庭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开来。
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如有必留份的规定,即使遗产不足偿还债务,也应给他们保留适当遗产。
5、遗产分割后才发现有债务的,偿还债务的顺序是: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偿还;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三)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成员之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