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96
登记离婚制度是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该规定表明了登记离婚的机关和条件。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原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妇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