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发布时间:2011-04-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491
诉讼离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其特点是:
1)诉讼前有关部门可对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其结果或是双方重归于好;或是双方自愿离婚,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是一方坚持离婚,可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诉讼外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也可能出现三种结果:或是当事人和好,一方撤诉;或者双方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或者是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判决书下达后,有15天上诉期。
3)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