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为子女购买”?

发布时间:2013-06-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805

        【现实案例】

        2006年12月,郑先生(当时已经结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价71万,首付款21万元,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三年。郑先生个人能力有限,其父亲郑老先生就出资13万元,再加上郑先生个人积蓄8万元,凑够21万元支付了首付款。随后,郑先生的还贷压力巨大,其父亲郑老先生又陆陆续续帮忙还贷,直至2009年期满,郑老先生共计帮忙还贷43万元。

        【问    题】上述情况的出资属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为子女购买”吗?

        【律师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22页】:

        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有两种情况:(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其中第(1)种情况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父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如想将其取得的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则完全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而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后,则即便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可视为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至于第(2)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在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合同的情形下,父母显然只能以其子女名义出资缴付购房款。此时,单就出资行为本身而言,不排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方的可能。而一旦有关父母是将出资借贷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则在该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就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相应地,该房屋即应为夫妻婚后共同所有,而不宜简单根据本条规定,一概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进而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本案例:郑老先生帮其儿子郑先生出资购房的方式,正是契合第(2)种方式。即郑先生以自己名义购房,郑老先生为郑先生出资56万元缴纳相关出资款项。该56万元部分用于缴纳首付款,部分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我们认为:该事实与父母出资直接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并无区别。

        注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判例认为,该事实与父母出资直接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有区别。





相关文章:
重婚罪的认定
老公离婚前欲转移财产,律师支招维护权益
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争取抚养权的致命杀手:家庭暴力
做了冤大头替别人养孩子,该怎么要回抚养费?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