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女方有婚外情的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2-11-1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187

        一方有婚外情,这种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经常拿会这个来说事:第一,说的最多就是,要求对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少分甚至不分。但这一般不会被法官采纳,因为对婚姻不忠,不是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第二,对方有婚外情,对婚姻不忠,不适合抚养孩子。同样,法律亦未规定对婚姻不忠即被剥夺小孩抚养权。

        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在诉讼中对其进行控诉与揭露,把事实真相告知法官,是有助于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做出更合理的判决。所以,本婚姻律师在代理离婚纠纷时,就算无法充分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事实,也在法律文书中尽可能地向法官披露对方有不忠于婚姻的事实。

        下面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上诉状,就拿对方有婚外情说事,说对方人品有问题不适合抚养孩子,说对方应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此贴出该部分上诉状的内容: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不忠实于婚姻、家庭,上诉人一直被蒙在鼓里,直至被上诉人起诉离婚开庭后,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的QQ聊天记录里才知道被上诉人跟另外一个男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详见QQ聊天记录)。由于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所以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二、由于被上诉人不忠于婚姻、家庭,没资格抚养孩子,请求改判婚生子女均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264000元。

        从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的QQ聊天记录看,被上诉人作为有夫之妇,跟另一男人在聊天中以老公、老婆相称,长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忠实于婚姻、家庭。由于被上诉人道德品质败坏,没有资格抚养、教育小孩。所以原审判决女儿郑*玉跟其共同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请求改判女儿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由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4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计至18周岁,计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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