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闵**,被告高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被告于1976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长期以来一直聚少离多,由于性格不合,二人自从1998年开始就没有再过夫妻生活,2007年以后原告于被告彻底分居。原、被告的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忙。原、被告于1992年购买深圳市美联花园****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2005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该房产远低于市场价格的380000元卖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方**,此事原告在最近一次与被告争吵中才得知。据调查美联花园****号房产房价为25000元/平方米,按此价格该房产、现价值1950000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福莲花园**号房产;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号房产;上海市长宁区路****号房产,以上房产共价值356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家庭稳定,感情稳定,孩子已经出国留学,花费巨大,均是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其对家庭已经尽责;2、双方聚少离多是发展事业的需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因同事关系认识,1972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1976年3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1976年12月25日生育一婚生子,现已成年。
原告称婚前以及婚后感情尚好,直到1996年底被告有第三者,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从1998年起分居至今,要求离婚。被告称婚前以及婚后很长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出现矛盾不是被告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1976年结婚至今已有35年,双方在婚后育有一小孩已成年,应该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被告第三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原、被告应暂不离婚为宜。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2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一年*年*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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