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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如何离婚争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3-11-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842

        网友咨询:我跟我老公结婚10年了,但婚后感情不和,现在已经分开两年了,我跟他商量过离婚,他都不同意。女儿现在8岁,一直由我带。老公对我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我该怎么解除婚姻关系?女人会判给我抚养吗?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

        1、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①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撰写好《离婚协议》,然后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②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了。根据你的陈述,你老公不同意离婚,那么只能由你提起离婚诉讼了。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系法定的离婚事由,但需要对分居两年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对方对分居2年以上的事实予以认可。

        2、关于孩子抚养权。女儿一直由你抚养,跟你的感情较深,法院一般会判决由你抚养。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谁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谁跟关心爱戴孩子,法院就会判决归该方抚养。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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