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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078
【案例】 林某(女)和方某(男)2001年初登记结婚,2003年6月林某生下一男孩取名方大,夫妻双方对孩子疼爱有加,特别是方某更视孩子为其命根子。2005年9月,林某发现方某经常借口业务繁忙应酬多很晚回家,林某开始信以为真,还总叫方某工作忙也要多注意休息,身体重要。后来林某无意间听到方某和赵某(女)关系暧昧,于是,林某质问方某是否有那么回事?方某一口承认早已爱上赵某,并提出要和林某离婚。2005年12月,林某和方某协议离婚,孩子方大由林某抚养,方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每周六方某可以带孩子出去玩一天,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离婚初期,林某履行协议约定,让方某每周六接孩子出去玩一天,但林某越想方某的外遇绝情就越气,为了报复方某,林某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方某接近孩子,甚至双方约定每周六方某带孩子一天的权利也被林某以各种借口剥夺了,方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正常探视孩子的权力。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有探视权?怎样才能保证行使探视权?
【律师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2、权利人在形式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6、怂恿子女犯罪的;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本案方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探视孩子,属于正常行使探视权,方某不存在任何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林某在方某行使探视权的时候本应协助,但林某却故意制造麻烦不给方某探视权,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方某每周六下午到林某住处接回孩子,周日下午两点前将孩子送回林某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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