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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617
【案例】 雷某(女),1980年生,有一个小她三岁的弟弟。2005年雷某和胡某结婚。虽然雷某娘家家境不错,但雷某的父亲患有心脏病,身体长期不适,2011年6月,雷某的父亲去世,未立遗嘱,留下两套房产,其中一套雷某母亲和其弟弟居住,另一套出租。2011年8月,雷某和胡某因性格不合,胡某提出和雷某离婚,并要求分割雷某父亲遗留的房产,雷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尚未实际取得,胡某不能要求分割财产。胡某因和雷某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于是胡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雷某父亲遗留的房产。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雷某尚未实际取得的遗产,胡某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律师意见】 对于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考虑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继承所得,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要区别对待。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这时,一方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遗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要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明确规定财产只属于继承人一方所有的,那么该财产属于继承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遗赠所得的处理方式和遗嘱继承一样。从本案可以看出,雷某和其弟弟、母亲均有继承权,雷某有权继承其父亲留下的遗产,但在雷某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和其弟弟、母亲并未分割雷某父亲的遗产,雷某没有实际取得遗产份额,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胡某只能在雷某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后另行起诉分割遗产,在本案中,胡某无权要求分割遗产。若日后本案的雷某主动放弃继承权,那么胡某要求分割继承权的想法即会化为泡影。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驳回胡某诉讼请求,告知其在雷某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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