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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房产判归出资方所有

发布时间:2012-02-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376

【案例】 2009年,张某(男)和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经济独立,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房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

律师意见该房系张某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属张某个人所有。至于李某主张该房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要求分得一半房产毫无依据,李某只能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款项。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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