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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391
[案情]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宋某与妻子孟佳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从2002年起,宋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孟佳干脆回了娘家,与宋某分居。宋某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于是2004年4月,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孟佳离婚,分割由孟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宋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孟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孟佳给付自己8万元。孟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不料此时,宋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宋某与孟佳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宋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孟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孟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孟佳认可是自己与宋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近日,房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孟佳所有,孟佳给付宋某存款7万元的判决。
[评说]
本案是一起离婚时纠纷的案件。
法院对宋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据的采信以及作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规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的立法精神,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有两个问题。
一、 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10多万元的存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存款,夫妻双方又没有对此进行特别约定,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是符合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的。
二、视听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能否将录音材料中再现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据以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熞皇乔趾λ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由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熚抟傻愕氖犹资料熤灰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熑嗣穹ㄔ河Φ倍既啡掀渲っ髁Β熆梢宰魑民事诉讼证据。
据此,本案中宋某将二人有关10万元存款的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熎涫侄蚊挥形シ捶律禁止性规定煻且在庭审质证时孟佳也完全承认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是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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