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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发现丈夫是同性恋,妻子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36

【案情】

1991年艾某经人介绍与关某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2000年秋,关某结识一孔姓男子后,性取向发生了变化,二人以“朋友”为名出双入对,形影不离,关某还时常将该男子带入家中,同居一室。此后,艾某和关某之间再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2005年夏,艾某在家中发现关某的日记,日记中详细记载了他与孔姓男子的不正常关系和行为。

艾某认为,关某与孔某的这种同性恋关系,给自己的感情造成极大的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被告长期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只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艾某与关某离婚。关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无误,驳回关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分析】

虽然《婚姻法》第32条第三跨你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5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发、法条不可能囊括全部情形。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与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予以判定。

本案关某与另一男子法华寺呢管同性恋关系,表面看这种行为发生在同性之间,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其实从婚姻中包含的夫妻之间性义务的角度来看,此举已经严重伤害了配偶的感情。关某与孔某之间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妻子已经不存在夫妻感情。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大内容,也是夫妻感情的润滑剂。被告关某性取向发生变化后,夫妻之间从此不再有性生活,严重压抑了女方的性要求,焉知了女方合法的性权利,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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