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ABOUT US
发布时间:2011-09-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08
60多岁的继父李大爷将30岁继子小张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每月800元赡养费。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子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被告不具有赡养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原告李大爷诉称,与被告小张的母亲系再婚,当时被告才10岁,一家人共同生活直至被告成家立业。为了被告的学习和顺利成长,原告煞费苦心,尽到了父亲的义务。现如今,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而被告从参加工作后就没给原告花过一分钱,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
被告小张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过,原告从未管过被告生活、学习、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再婚后居住在和平区,而被告一直在红桥区的姥姥家生活,期间原告很少到被告处看望,现在被告已经结婚并居住在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再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虽偶尔看望被告,并在某些方面向原告提供经济帮助,但双方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被告对原告不具有赡养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子女形成拟直系血亲关系,除了父母再婚行为外,一般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产生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本案中,李大爷和小张仅是伦理意义上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形成抚养关系,法院故作上述判决。
※ 国晖(深圳)婚姻律师团队提醒您:
如何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遭遇的困境,最大限度降低解决的时间成本、感情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拾美丽自由人生。欢迎致电国晖婚姻家庭部咨询热线:173 0195 1862
扫码咨询
国内知名律所,解决对方不离婚、家暴、出轨。
争取子女抚养权、财产、赔偿。
深圳是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居民婚姻中少了一些亲情、友情等稳定婚姻关系的因素。同时,深圳跨国(包括涉港、澳、台)婚姻比较多,无论是结婚或离婚,跨国婚姻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因此,律师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是国晖所的传统业务,也是国晖所重要的业务之一。本部的成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最低。 本部由多名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组成。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婚姻调解中,他们运用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精妙的调解技巧,挽救了大量濒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也使众多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在婚姻诉讼中,他们凭借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娴熟的诉讼技巧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多次应邀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