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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2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089
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二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因为王某是再婚,李某的父母强烈反对二人结婚,并扣押了李某的身份证件。李某见父母态度强硬,就决定和王某先到北京暂避一段时间,就这样,二人租房同居在一起。二人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李某购置了家具和大量生活用品,包括家用电器等,二人生活的主要开销也出自李某,而王某一直闲居在家。2009年4月,由于身体原因,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猝死。李某身亡后,其父母认为李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大部分财产,都是由李某的收入购买的。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就不算是夫妻,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父母继承。但王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最终双方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分割遗产。
我所律师认为,李某与王某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判令李某与王某构成事实婚姻的前提下,王某有权与李某的父母一同继承李某死后遗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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