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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25

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多年,有一个孩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2010年,先生和杨女士因为感情破裂,在协商离婚时,双方同意孩子由女士抚养,但先生提出房子虽然在孩子名下,却是双方出资购买的,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女士不知道先生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所以委托我所婚姻家庭部代理。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所律师认为:父母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孩子个人的财产,离婚双方无权分割,且离婚后是否直接抚养孩子,均不得私自侵占该房产,同时,如果因该房产产生了收益,也属于孩子所有,直接抚养方只能代为管理。

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观点。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所以以孩子名义购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就应当属于孩子。

2、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然后武昌登记在孩子名下,应当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当房产实际办理了产权登记之后,从法律上父母视为以已将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赠与关系亦依法成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弱冠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得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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