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ABOUT US
发布时间:2011-07-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246
1991年,17岁的四川女孩付某被拐卖到山东一个山村,与当地村民张某“结婚”,之后生下一儿一女。1994年,付某通过努力回到原籍,与张某分开。2004年,在深圳打工的付某与深圳王某结婚,王某已离异,与前妻有一个儿子。2006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的儿子小王因遗产继承与付某发生纠纷,遂以付某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付某与父亲的婚姻无效。
国晖律师事务所谢律师接受付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谢律师到山东走访了大量村民和知情人员,并采集到了很多村民的证言,确认当年付某是被拐卖给张某。谢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付某是被拐卖而与张某形成同居关系,非出自自愿,而且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付某未满20岁,不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在付某满20岁以后,也未与张某补办婚姻登记,所以付某与张某只是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而且付某市与张某结束同居关系后才与王某结婚,并未同时拥有两段婚姻关系,不构成重婚,因此付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裁定付某与王某的婚姻死后合法有效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国晖(深圳)婚姻律师团队提醒您:
如何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遭遇的困境,最大限度降低解决的时间成本、感情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拾美丽自由人生。欢迎致电国晖婚姻家庭部咨询热线:173 0195 1862
扫码咨询
国内知名律所,解决对方不离婚、家暴、出轨。
争取子女抚养权、财产、赔偿。
深圳是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居民婚姻中少了一些亲情、友情等稳定婚姻关系的因素。同时,深圳跨国(包括涉港、澳、台)婚姻比较多,无论是结婚或离婚,跨国婚姻的法律关系都相对复杂,因此,律师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是国晖所的传统业务,也是国晖所重要的业务之一。本部的成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最低。 本部由多名擅长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组成。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婚姻调解中,他们运用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精妙的调解技巧,挽救了大量濒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也使众多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在婚姻诉讼中,他们凭借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娴熟的诉讼技巧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多次应邀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