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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二

发布时间:2011-05-0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512

概念与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 ,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①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②离婚的法律特征:
  A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离婚,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诉讼离婚的 ,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 ,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B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须存在婚姻关系。
  C 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美国,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可以就其离婚及离婚后的各种事宜事先达成协议 ,由法院批准。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大约超过95%),采取事先协议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决。
  离婚的理由(条件)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
   ③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A 离婚与婚姻无效是有严格的界限:
  ⅰ 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 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ⅲ 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ⅳ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B 婚姻的撤销 ,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时,是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
   ④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义 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该制度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的情形下,为解除夫妻双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设立。在当代,虽然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些国家保留了别居制度。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离婚与别居的区别主要有:
  ⅰ 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 ,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ⅱ 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
  ⅲ 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
  ⅳ 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别居制度的规定,但是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⑤离婚的分类
  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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